2005年1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超市行使处罚权违法
  李先生问:我在某超市购物时,将机动车停在超市旁。等我买完东西出来,该超市的保安说我乱停车,并给开了张罚单。
  请问:该超市保安具有处罚权吗?
  本报作答: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,应给予行政处罚的,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。超市不是行政机关,无权行使处罚权。

  无劳动合同也应享受工伤待遇
  肖女士问:无书面劳动合同,劳动者遇工伤但用人单位拒付医疗费,如何主张权利?
  本报作答: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,但如果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,则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有效,应享有用人单位员工所享有的待遇,包括工伤医疗。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、支付工伤医疗费用,还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拒付工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
  刘先生问:我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。公司依约支付两个月工资后,从第三月起便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。现我已工作5个月,欲单方解除合同,是否可要求补发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?
  本报作答:根据劳动法规定: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因此,你有权单方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并可向公司主张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。
  建议你于拖欠工资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。